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自難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