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上訴人E○○
B○○被上訴人戌○○
未○○酉○○辛○○申○○亥○○壬○○戊○○N○○癸○○地○○宙○○己○○H○○G○○午○○辰○○巳○○丁○○D○○右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上訴人子○○
卯○○寅○○丑○○天○○乙○○丙○○庚○○I○○F○○甲○○A○○黃○○C○○宇○○即K○玄○○即K○L○○M○○J○○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宇○○、 王傳盛 為被上訴人K○○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K○○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上訴人提起上訴三審後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宇○○、王傳盛為K○○之男系繼承人,自應承受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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