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 李宗江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建勳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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