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82號
原告 李振春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張容瑜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法官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