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40號原告 李招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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