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俊玲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 劉先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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