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
黃建閔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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