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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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北簡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民國99年3月17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調查筆錄参份上偽造之「乙○○」署名陸枚及指印陸枚、民國99年3月17日被害人乙○○之指紋卡片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及指印貳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十一行「……署名及指印各1枚,足以生損害……」應予補充更正為「……署名及指印各1枚,及於指紋卡片上偽造乙○○之署名1枚及指印20枚,足以生損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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