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陳萬貴 相對人 陳萬選
陳萬華 陳萬棟 陳萬興 陳永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書之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鑑定費用│65,1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地政測量費│1,975元│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19日預納│├──────────┼───────┼───────┤│第一審地政測量費│11,200元│聲請人於100年6││││月2日預納│├──────────┼───────┼───────┤│第一審地政測量費│3,425元│聲請人於100年6││││月24日預納│├──────────┼───────┴───────┤│合計│155,762元│└──────────┴───────────────┘
附表┌──┬───────┬──────┬────────┐│編號│姓名│應負擔之訴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費用比例│訟費用金額│├──┼───────┼──────┼────────┤│1│陳萬選│13分之3│35,945元│├──┼───────┼──────┼────────┤│2│陳萬華│13分之2│23,963元│├──┼───────┼──────┼────────┤│3│陳萬棟│13分之2│23,963元│├──┼───────┼──────┼────────┤│4│陳萬興│13分之2│23,963元│├──┼───────┼──────┼────────┤│5│陳永濂│13分之2│23,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