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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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意思表示效力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意思表示效力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元(計算方式:建物門牌號碼臺北縣○○鄉○○路○段○○○巷○號之課稅現值103,500元+同路段5號之1之課稅現值128,800元=23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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