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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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之1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