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駕車不慎,致肇車禍而與被害車主 周恩龍 發生衝突,在拉扯間失手傷害被害人,固罪嫌重大,但被告有正當職業,無逃亡之虞,被告所犯只是單純的竊盜案件,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並未符合羈押之任一原因,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月31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