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陳崑山 │花蓮第一信用合│93年12月15日│6,000元│R0000000│1202││││作社中華分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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