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聲請減刑案件,業經裁定終結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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