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空包裝重叁點肆公克)」,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空包裝重零點叁公克)」;及犯罪事實要旨欄內倒數第二行關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三.四公克)」,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三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犯罪事實要旨欄內有如
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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