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臺中福平里郵局第一七五五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租金達二期以上之金額未繳,為通知相對人繳付,經送達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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