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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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44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過失致重傷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