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黃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02元,及其中新臺幣36,561元自民國
10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