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國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系爭債權係由債權人自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受讓而來,詎債務人屆期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僅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用以釋明債務人向聯邦銀行借款且聯邦銀行業將系爭債權讓與債權人,惟並未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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