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清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長 和
郭益芳 郭嫦娥 許錦泉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5,66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