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魏淑華 相對人 吳清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7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
104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積欠25,807元及利息、違約金,並於104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140,000元,詎自106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080,4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西華││619-3│77│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491│雲林縣古坑鄉西│雲林縣古坑鄉中│2層住宅、梯間│一層45.00│95.0│陽台│6.07│全部│││0││華段619-3地號│興一路43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44.54│9││││││1│││││屋頂突出物││││││││││││5.5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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