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50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卷附資料可知,應給付租金及返還不當得利之債務人均為案外人隆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 羅盈純 ,本件債務人甲○○僅為隆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對其主張應負清償責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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