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20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2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度偵字第2278號、27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折算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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