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介新通訊工程股份有│土地銀行北港分行│98年11月5日│18,640元│0000000│││1│限公司 蘇許麗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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