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0月17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150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林儀玲 │西螺鎮農會│98年10月2日│292,00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