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欲請求之年息。(請載明聯絡電話)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票號137743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