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1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3.30│97.04.07│97.04.07││││││├────────┼────────┼────────┼────────┤│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0791號│偵字第3634號│偵字第363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232號│2182號│2182號││├────┼────────┼────────┼────────┤││判決日期│97.06.16│97.06.13│97.06.13│││││││├───┼────┼────────┼────────┼────────┤││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判決││2232號│2182號│2182號││├────┼────────┼────────┼────────┤││判決│97.07.14│97.07.14│97.07.14│││確定日期││││├────────┼────────┼────────┼────────┤│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191號│字第12945號│字第12945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97.03.13│97.05.13││││├────────┼────────┤│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503號│偵偵字第5642號│├────────┼────────┤│高雄地院│高雄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3337號│4875號│├────────┼────────┤│97.08.18│97.11.13││││├────────┼────────┤│高雄地院│高雄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3337號│4875號│├────────┼────────┤│97.09.01│97.12.01│├────────┼────────┤│否│否││││├────────┼────────┤│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615號│字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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