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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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然該證券發行公司「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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