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 詹進
詹進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被告 詹金龍
詹玉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28萬2,284元【計算式:{(61+17)(平方公尺)(即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之編號A、B、C部分之建物占有系爭200地號土地面積;其中A、B部分為同棟建物之1、2樓,不重複計算占用土地面積)×143,678(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9(平方公尺)(即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之建物占有系爭188地號土地面積)×3,6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88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52+29+2)(平方公尺)(即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之建物占有系爭191、192、302地號土地面積)×121,
0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91、192、302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11,206,884+32,400+10,043,000=21,282,2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352元。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於109年9月24日陸續繳納裁判費1萬0,900元、26萬5,540元,故本件溢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088元【計算式:10,900+265,
540-199,352=276,440-199,352=77,088(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