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31號抗告人 黃泳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