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上訴人 陳淑芬 被上訴人 范恒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10,343,134元,此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