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文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夏文祺業於民國101年4月3日下午4時38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天成醫院因心因性猝死、疑心血管及肺功能病變、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氣喘等原因而死亡乙節,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及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101年
4月23日桃楊戶字第1010002439號函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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