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財選任辯護人彭國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財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文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且有證人即購毒者之證述為證,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衡以常情,面對如此重罪之追訴,當有較高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爰自102年8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年11月1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