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黃姿菱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 律師被告 吳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