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緝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田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羅田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因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在案,嗣於民國102年10月2日經緝獲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具保,並由被告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廼伶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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