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被   告  黃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