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3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魏嘉儀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嘉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4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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