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 薛國山 被告庚○○被告戊○○被告辛○○被告甲○○被告己○○被告希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