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甲○○、子○○、辛○○、己○○、乙○○、庚○○、壬○○、癸○○、丙○○、丁○○、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2,9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