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陳俊男
陳義勝 利友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100年9月1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陳義勝、利友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87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1日止分18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225,443元及至民國102年5月1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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