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七十八年二百六十股、七十九年三十三股,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准為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業依裁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於自由時報,迄今已逾六個月,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業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前揭申報權利期間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無不合,爰依法宣告該證券無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張家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