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