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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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7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安業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97年5月19日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蔡政哲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