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8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地,並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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