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債權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駱皇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違約金滾入本金並得請求利息之法律依律。
二、債務人駱皇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