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聲請人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民國97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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