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第二行關於「甲○○」之文字,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第二行關於「甲○○」之文字,均係「乙○○」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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