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經修正,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97年9月20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內政部97年10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16083號函、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及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為證,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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