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746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王君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