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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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原告 林奕德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 律師被告 林黃錦雀
林世杰 林菁菁 被告 林世揚 法定代理人 郭宣妤 (原名 郭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林進有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國稅局免稅證明書之記載,扣除兩筆贈與之部分,被繼承人之遺產計新臺幣(下同)2,714萬4,486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78萬6,122元(計算式:27,144,486×1/4=6,786,12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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